今年8月1日,*ST西發(fā)(000752)收到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寄送的糾紛的傳票、民事起訴狀等材料,吳剛、西藏天易隆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隆興)被陳金滿起訴,要求兩名被告償還1800萬元借款及利息,*ST西發(fā)則被列為第三被告且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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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滿主張事實和理由為,2017年9月28日,原告陳金滿與被告在北京東城區(qū)簽署《借款合同》,約定吳剛向原告借款2000萬元,借款由天易隆興實際使用,借款利率為月息1.5%,按月還息,利隨本清。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可以展期3天。為保障原告?zhèn)鶛嗟穆男校?ST西發(fā)簽署了《不可撤銷擔保函》。
陳金滿表示,按約定發(fā)放了借款,吳剛按約定付息至2018年6月12日,償還本金200萬元后,拒絕還款。后經(jīng)陳金滿多次催收,吳剛至今未償還18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據(jù)悉,北京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于10月24日對上述案件開庭審理,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經(jīng)過一個多月等待之后,*ST西發(fā)于11月29日收到《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該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原告與吳剛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原告按約提供了借款,吳剛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吳剛償還借款本金1800萬元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zhí)煲茁∨d的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明確載明天易隆興為借款的保證人而非借款人,即使天易隆興出具收款確認函確認收到借款,亦無法據(jù)此認定天易隆興公司為借款人。鑒于天易隆興作出為案涉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且認可收到案涉借款,可以認定天易隆興提供的擔保有效,原告有權要求天易隆興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關于原告要求*ST西發(f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該法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該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ST西發(fā)雖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銷擔保函上蓋章,但該擔保行為未經(jīng)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該擔保無效。原告作為債權人未要求*ST西發(fā)提供相應的決議,*ST西發(fā)失于對其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的管理,雙方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銷擔保函均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后兩年,鑒于原告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天易隆興及西藏發(fā)展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天易隆興及*ST西發(fā)承擔相應的責任訴訟請求,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決:1、被告吳剛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金滿借款本金1800萬元;2、吳剛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8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標準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計算);3、駁回原告陳金滿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jù)*ST西發(fā)相關人士表示,經(jīng)營團隊正積極化解相關債務,如有進一步信息,將及時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