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滇池違建拆除有補償嗎?
【資料圖】
1、昆明滇池違建被拆除是沒有補償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2、違章建筑強拆法律程序
(1)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2)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根據各地城市規(guī)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法建筑的時間界限。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第三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然后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xù)的,進入補辦手續(xù)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zhí)行階段。
(3)補辦手續(xù)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xù)或經過處罰后要求補辦手續(xù)的,由違章建筑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xù)。
(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議后,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5)行政裁決階段
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后,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發(fā)送給對方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并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
(6)強制執(zhí)行階段
對于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筑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zhí)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zhí)行程序強制執(zhí)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二、違章建筑都有哪些?
1、違章建筑是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等。
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違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是這只能說明違章建筑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拆遷補助費。
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筑拒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如果由于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即拆遷賠償費。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就屬于違章建筑,此類建筑物有可能會被強制拆除。根據現行法的規(guī)定,即使是此類房屋,國家部門工作人員若是想要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也必須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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